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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话单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9:07 法制日报

  本网记者王晓飞法制播报记者刘希平本网通讯员戴少一

  2003年,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因该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拒绝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对该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而根据电信条例和《湖南省通信条例》,移动通信公司有义务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3年11月6日,有关当事人请求省人大法制委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检查移动通信用户通信资料做出法律解答。据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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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2000年以来,该省基层法院发生5起通信企业拒绝向法院提供用户电话详单而被罚款的纠纷。

  近年来,一些基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认为,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同时,法院认为其行为属于财产执行行为的一部分,而非检查移动通信用户的通信资料。通信公司则认为,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通话费用等大量个人隐私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通信秘密。

  湖南省人大法制委认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况,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与宪法第40条并不矛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5月17日,湖南省人大法制委、省法院、省监察厅、省通信管理局召开座谈会,省人大法制委通报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此问题的意见: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据记者了解,在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依法监督下,湖南省相关法院已退还了5起纠纷的罚款。

  (本报长沙5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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