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与救济并举 紧急状态法应当注重公民权利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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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9:37 法制日报 | |||||||||
本网北京5月18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今天结束的中德第5届法律研讨会上明确指出,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应当处理好5个主要问题,其中包括应当坚持尊重与保障人权、监督与救济并举等基本原则。 曹康泰认为,我国制定的紧急状态法应当把握好5个主要问题:
———坚持预防为主、充分准备、及时应对、救助与自救并重,遵循科学规律,统一领导,加强协调和相互配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监督与救济等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努力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对公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 ———对紧急状态的确认和宣布程序做出具体的规定,严格规定实行紧急状态的条件,尽可能不实行或者少实行紧急状态。 ———对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权力做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行使这项权力的条件和程序、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等问题作出严格规定,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紧急状态期间享有的权利及其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他们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就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参加此次研讨会的中德专家普遍认为,行政机关采取的紧急措施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在紧急状态期间,公民的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征收或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