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计件工资有了最低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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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9:3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李刚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计件工资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企业支付加班工资时,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都应当按300%的标准支付工资”。 据浙江省劳动保障部门介绍,该省部分企业特别是个别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及个别有
《意见》明确规定,实行全日制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劳动者在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除以20.92天的标准。实行全日制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企业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意见》同时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计件单价。企业在生产每一批产品前,应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民主协商,通过劳动定额的办法合理确定每道工序(或每件产品)的计件单价,达成一致后,企业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计件工资单价协议书》并在企业内公布。公布后的计件单价,企业不得随意更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