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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被毁凸显邮政发行弊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9:43 沈阳今报

  薛克智2002年10月,四川绵阳发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邮件盗卖案,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数百万封商业信函被盗卖入废品站。此案经“焦点访谈”等全国各家媒体曝光,轰动一时。此后该公司起诉四川省邮政局和绵阳市邮政局,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据5月18日《新京报》报道,5月17日,此案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尽管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争议(如:是否有200万封商业信函被卖为废品;信函是被盗卖,还是邮局故意卖给废品站),但当前邮政体制早已存在的弊端与漏洞已通过该案再次凸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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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邮政法规,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完全、方便的邮政服务。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拆开或者隐匿、毁弃邮件、信件的,或者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根据情节轻重,要么受到行政处分,要么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

  既然有法可依,为什么在一些单位和部门,隐匿、毁弃邮件、信件等事件还时有发生呢?我想,除了邮政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之外,发行监督方面的乏力与迟滞,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应当看到,一些邮政人员特别是投递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甚至敷衍塞责,出了纰漏,往往以发行渠道不畅等推脱责任。一般用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缺乏,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后往往不是认真计较,有的甚至担心得罪了他们会遭其私下“报复”,故而能忍则忍,得过且过。

  还应当指出,现行邮政法规也存在缺失和不合理之处。比如我国现行的《邮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一)平常邮件的损失;(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其实,用户平时邮寄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报刊等大都属于所谓的“平常邮件”,对于“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利于对邮政人员的责任约束,有姑息纵容之嫌,致使“平常邮件”的发行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邮政人员特别是邮递员的觉悟和良心———这是很成问题的。恰如星河公司代理人所指出的,《邮政法》制定于80年代中期,侧重于保护邮政方利益,急需修改。“丢失了上万封信函邮政局却不须承担任何责任,这从常理来讲说不过去”。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将要出台的新《邮政法》能否注意到类似问题,并加以修正和完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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