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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税前必须告知被查者权利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10:0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思源)北京市地税局“阳光稽查”工程昨天全面启动。税官今后查税时,必须遵循“查前告知制度”和“查后建议制度”两项新规定,在查税前就要把明明白白写着纳税人权利、义务以及税务部门检查程序、服务承诺和执法监督电话等内容的《税务检查告知书》连同《税务检查通知书》一起下发给纳税人。

  “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的权利,如果税务检查人员不按规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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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证件,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对纳税人的书面咨询,税务部门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网上咨询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实施税务检查前将通知纳税人”……记者昨天在税务部门办税大厅看到,一份份印制规范的《税务检查告知书》已经下发到位。《告知书》上,纳税人依法享有的18项相关权利和10项义务、税务检查的整套程序、地税部门向纳税人做出的5项服务承诺以及市、区县局共25个执法监督电话一目了然。另外,“阳光稽查”工程还新添了“查后建议制度”,即检查结束后,在对被发现涉税问题的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同时制作《税务检查建议书》,指出纳税人存在的涉税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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