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增添新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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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10:06 每日新报 | |||||||||
重投保人利益强化审查力度提高持股比例王婷 新报讯【记者王婷】昨天,保监会出台了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机构、保险经营、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资金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检查等5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记者将新老《规定》比较发现,新《规定》对于投保人利益保护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保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保险机构对其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出现的虚假陈述、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所采用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明确清楚,便于理解等。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新《规定》强化了保险公司设立的审查力度,规定在对保险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查期间,保监会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教育,并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公司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思路,作为是否批准的参考。在分支机构的管理上,遵循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基本单位批设管理分支机构的原则,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的设立上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同时,增设分公司需要增加的资本金额度也大幅度的降低。与此相联系,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业务,使得省级区域内不再存在所谓“跨区域展业”问题。 为改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吸收社会资本,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原来的 10%提高到 20%。 据了解,新《规定》将从6月15日起施行,此前,中国保监会曾发布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这两个文件将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