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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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10:33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的8个环节,因领导不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而损害职工群众应有的权益,影响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日前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民主程序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完善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针对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企业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运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等现象,《若干意见》明确,国企改制工作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的8个环节: ———加强企业改制的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积极发挥改制企业工会的作用,工会要进入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全面、全过程地参与企业改制的各项工作,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建立企业改制方案预报制度,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分流等草案要向上级党委、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及工会预报; ———建立企业重大事项公示制度,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案要在企业范围内实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依法规范和履行企业改制的民主程序,必须将改制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其中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的方案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后,按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四金缴纳情况应当向职工公布; ———规范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方式,特别是采取组织配置方式的,要发扬民主,尊重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切实加强对改制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记者张路(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