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5月18日电(刘鉴、边江)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9·21”爆炸案4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赵收义、王让科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帮助制作爆炸装置的陈宝平以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提供炸药的张海学以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去年9月21日,宝鸡市金渭路9号小区门前发生一起爆炸案,导致3人死亡,5人受伤。
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一周内将此案破获。后经审理查明,原宝鸡市恒丰肉菜果品交易市场经理王让科因生意竞争与马某产生矛盾。去年5月,王让科与妹夫赵收义预谋用传呼机改装成遥控爆炸装置对马某进行报复。此后,赵收义从张海学处购得1公斤硝铵炸药和6枚雷管,王让科购买了手机卡、传呼机、磁铁等物,交由陈宝平改装成可以引爆电雷管的爆炸装置。9月11日,王让科、赵收义商议实施爆炸。当晚,赵收义将爆炸装置用磁铁吸附在马某的车下,次日傍晚连续12次引爆未果,后将爆炸装置取回。9月21日早7时许,赵收义再次将爆炸装置吸附在马某车下,10时48分,当看到马某的车掉头时,赵收义打传呼机引爆爆炸装置。由于车辆行驶中爆炸装置掉落在小区门口,造成在场的无辜群众死伤。法院认为,赵收义、王让科、陈宝平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张海学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遂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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