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岂能“内部掌控”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11:49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毛飞 中国人民大学的硕士毕业生陈再雄通过了上海司法局的面试与笔试,却因为1100度的高度近视被拒绝录用为公务员,因为《上海公务员体检标准》规定,对于600度以上近视的考生,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录用。为此,陈再雄向司法部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5月18日《京华时报》)
陈再雄在行政复议书中指出,“600度以上近视不予录取”的公务员录用标准带有歧视性,违反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公务员录用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我看来,陈再雄的理由并未抓住问题的要害。行政机关将高度近视的考生拒之门外是否算就业歧视,这固然是个问题;但真正具有“要害”性质的问题却是:国家行政机关拒绝录用高度近视考生的标准为何不公开? 上海市司法局拒绝录用陈再雄的依据是上海市人事局与卫生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公务员体检标准》,但相关人员称,《体检标准》是从未向社会公开过的“内部文件”。而且,不单是司法局,上海市各国家行政机关都在录用公务员体检过程中执行该标准。然而,适用范围如此之广、规范效力如此之大的一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居然从未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不但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核心精神,更与政府行政的法治精神相悖。 尽管有关负责人员信誓旦旦地表示,此标准虽然由行政机关“内部掌控”,但“肯定保证公平、公正”。此类言论恰恰反映出部分官员严重缺乏依法行政的最基本常识。法治社会中,本着“利益相关者参与”和“公民知情权”的原则,凡是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让公民知悉、了解;法治社会中的政府必须是追求信息公开的“透明政府”。一切行政行为,只要其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就必须一律公开。 如果《体检标准》成为政府一方“内部掌控”的内部文件,那么就等于将用人单位与考生置于极端不对等的权力格局之中;一方面,政府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制定、修改规则,在神不知、鬼不觉中影响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公民参与游戏却不知道游戏规则,接受政府管制却不清楚管制规则,他们在不知不觉中丧失权利。“内部掌控”使得公民在不知不觉中“违规”,但却可以使行政机关永远不会“违规”;因为不公开的“内部掌控”早已使规则成为行政机关任意揉捏的“面团”。如此“内部掌控”哪里能保证公平、公正? 行政机关以不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违反行政法治精神的典型行为。按照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体检标准》这类未经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无效之列,根本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做出外部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 再深究一步,在法治精神的决定下,行政机关不但不能对体检标准的内容进行“内部掌控”,对体检标准的制定过程也不能“内部掌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整个制定过程同样必须公开。若非如此,其最终结果也未必能够保证公平、公正。“乳房对称”等大量遭到非议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正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内部掌控”的产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