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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拖欠工资应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4:43 深圳商报

  深圳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收到市民意见百余条

  克扣拖欠工资应重罚

  市人大法委:如出现工资支付双方分歧较大的问题,将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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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崔霞)《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在报纸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已经十余天,市民反应十分热烈。昨天,意见征求工作已近尾声,记者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市民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意见百余条,其中反映比较普遍的“加大对克扣拖欠员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意见很有可能被采纳到法规中。

  据悉,该条例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对工资支付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对预防和打击工资拖欠、克扣行为,在员工工资被拖欠克扣时如何提供救济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据悉,此次来电来信最多的是企业员工和企业人事(薪酬)主管,也有企业负责人和公务员,均代表着各方的切身利益,所提意见普遍集中在工资的计算标准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王璞表示,很多市民的意见对法规修改很有建设性,将认真整理形成参阅材料,在常委会二次审议法规时作为常委审议、人大修改法规的重要参考。如果对工资支付问题,各方有重大意见分歧,还可能召开听证会,在更广泛范围征询意见。

  克扣拖欠工资应重罚

  不少市民提出,法规草案关于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行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力度不够。应该增加“停业整顿”、“公开曝光”和“对企业负责人办班学习”等处罚形式。市人大法委表示这些意见有代表性,将很有可能在法规修改时得到采纳。特别是应加大对不法企业曝光的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动员各界力量进行监督,遏制企业欠薪。

  节假日加班事后补休仍应适当发放加班费

  一些市民反映,一些企业在节假日不给员工放假,以事后安排补休的方式不给员工支付节假日的加班费用,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变相克扣加班费?他们认为应该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单价的100%给予一定补偿。按照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单价的300%支付。法委认为市民的意见有一定合理性,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上供委员们讨论确定。

  日工资应为月工资除以20.92天

  对于法规草案中员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计算,一些市民提出了不同意见。法规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员工的日工资为月工资除以21.75日,小时工资为日工资除以8小时。而许多员工特别是薪酬主管认为,这样计算不尽合理,原因是没有把一年中的10个法定节假日刨除。根据国务院已经修改的休假办法,月工作日应该是20.92天。还有意见提出,现在许多企业都实行7小时工作制,小时工资应为日工资除以7小时;该条例只是调整了计时工资,而对计件工资涉及较少,建议也进行专门的规定。市人大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月工作日的计算,将会考虑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统一规定。

  员工加班等情况应“年检”

  有些企业员工打电话来说,企业要求员工无限时加班,以致员工超负荷劳动,有少数基层劳动管理部门对企业超时加班漠视、包庇甚至纵容。他们希望法规应该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企业应该像报税、年检一样,定期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员工的加班加点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等,同时加大劳动部门查处企业强制超时加班行为的责任,遏制强迫或变相迫使员工超时加班的现象。

  欠薪保障、工资支付等相关条例应合并

  有市民包括很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提出,目前我市已经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中都涉及到了工资支付方面的内容,是否能将这两个条例与正在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归纳合并。法委负责人表示,欠薪保障条例重在事后补救,工资支付条例则从预防着手全面加以规范。在立法中将尽量避免工资支付条例中重复以前法规中规定过的内容。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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