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运输10%以内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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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7:32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汤琦琳) 记者昨天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新出台的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的有关规定,从6月1日起,上海将对车辆超限运输10%以内不予收费,超限运输在10%以上的,对超限部分收取赔(补)偿费。
根据规定,未经批准的车货总质量超限,每超1000千克赔偿30元;未经批准的轴载质量超限,每超1000千克赔偿60元;经批准的车货总质量或轴载质量超限,每超1000千克补偿10元。 据了解,新规定还对公路路产包括道路、桥隧、绿化、附属设施、收费道口等损坏赔偿的收费标准作了具体说明,该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