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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居地址从未公开 推销信函纷纷而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8:05 东方网-文汇报

      编辑同志:

      我入住新居半年不到,地址也从未公开过,但信箱里常有产品介绍或举办某某产品展销会的信函,信函上邮寄地址、楼室号、姓名等都准确无误,我不知道这些单位和企业是从什么渠道获取了我的个人信息。在此,我想通过你们谴责这种只顾推销产品而不懂得尊重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也希望你们提供一些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常识。

      读者林伟民

      记者调查:

      读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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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反映的问题有一定普遍性,入住长寿路一小区仅五个月的王女士也向记者反映,她搬进新居第五天就收到了一封某化妆品公司的广告信函。林先生和王女士都认为,从办理买房手续到入住新居,只与售楼处和办理贷款的银行以及水、电、煤、电信服务部门打过交道,从未与来函的厂家和广告商有过任何联系。

      记者在调查时了解到,有的孕妇生产后刚回到家,就有做妇幼产品的企业跟踪上门,甚至连婴儿的具体出生时间都了如指掌;还有的信息公司受企业委托实施市场调查后,掌握了一些市民的个人信息,当有利可图时他们就将调查获得的个人信息出让给一些企业所用。

      对此,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丁家明律师认为,在高度发展的信息社会里,个人信息资料与个人生活及社会活动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从个人来说,不要将自己的信息资料随意披露给他人;对掌握或者接受个人信息的单位或组织来说,应当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资料属于个人的隐私权范畴,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或法律允许,不得把他人信息资料有偿或无偿地披露给第三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丁律师介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害人有权要求侵权的单位或组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造成被害人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沈耀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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