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前消费波及净土 哈市中小学“负翁”愁煞家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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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8:40 东北新闻网 | |||||||||||
提前消费的浪潮波及到了中小学校园这块净土,哈尔滨市中小学生存在着赊账消费现象,一位初中二年级学生在一个月的时间竟赊账消费120元,学校和家长对此十分犯难。 学生赊帐名目多 近日,哈市刘女士对记者说,几天前,儿子回家后要120元钱,说学校让交课本费。“我记得开学前好像收了一次书本费,没几天怎么又收?我就给学校挂了一个电话,老师说根本没有这回事。”在刘女士再三追问下,孩子才说出,一个月前,同学过生日,两人平常关系不错,人家过生日不好不表示,兜里没钱,他便借钱给同学买了礼物。如今一个月过去,到了欠债还钱的时候。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生对记者说,中学生赊账的名目繁多,吃、喝、生活和学习用品一应俱全,有些还用赊来的钱上网吧、买游戏盘。赊账数额则从10元、20元到100元、200元不等。有些人甚至“借”完就根本不还,这种借钱的人一般都很“厉害”,一般同学惹不起,只能忍气吞声屹哑巴亏。 学生家长意见大 提起学生赊账消费,家长们意见都非常大。那位小学生的母亲刘女士气愤地说:“小小年纪就学这坏习惯,长大了还得了!”据了解,一些学生赊账消费怕家长责备,但是又要偿还积累的债务,以至于学会了撒谎,以校方收费为借口向家长要钱。 对此,教育界人士认为,赊账对于中小学生来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学校应积极开展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对班级“欠帐消费族”,班主任要做到胸中有数,经常找他们谈心,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得到家长的支持。同时,家长应经常与孩子沟通,了解零花钱的去向。另外,倡导一个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消费环境,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创造一个纯净健康的空间。 黑龙江盂繁旭律师事务所的孟繁旭律师指出,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他们如果自行购买金额不高的学习、生活用品,可以认为是家长同意或追认的,法律上认可。如果超过一定范围的花销,包括经常赊账,一旦发生法律官司,“欠债”属无效,可以不还,起诉书可撤销。10周岁至16周岁的青少年可实施于自己的年龄和智力活动相适当的民事活动,包括赊账消费后需“欠债还钱”。 ( 黑龙江新闻网 作者:郝旌洁)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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