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级政府清理“公章” 行政许可事项近半取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9:01 新华网 | |||||||||
《行政许可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昨天记者从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本市各级政府部门正加紧对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章”,都将退出历史舞台。本市创设的行政许可事项中,100项将被取消,占全市创设项目的49%。 据悉,本次清理的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据悉,本市现有的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的164家机构中,有20家将随着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而丧失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 为确保《行政许可法》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正研究制定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受理和办理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等配套制度,预计将在7月1日之后陆续推出。 这些“公章”将消失 地方性法规创设的行政许可事项: 1,对涉及建筑安全的外地建筑材料在本市建筑项目上使用实施的准用证管理。 2,市燃气管理处对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实行《准许销售目录》和准许销售标志的管理。 3,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急救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审批。 政府规章创设的行政许可事项 : 1,区、县科委对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审批。 2,步行街管理办对在南京路步行街从事商业性影视片拍摄、展览、文艺表演等公共活动的审批。 3,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外省市社会力量在本市招生或设立教学点的审批。(记者/朱泳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