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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弱女子告赢市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9:17 现代快报

  新闻索引:唐桂珍,泰州市针织厂的一名退休工人,在记者的眼里,她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市民,一名弱女子。可谁也没想到,2004年4月15日,她的一纸诉状竟然把泰州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而且一审就把市政府给告倒了,一时间,唐桂珍在泰州家喻户晓,街头巷尾大家都在议论这个事情。而唐桂珍也成为了在泰州这个地方起诉市政府并打赢官司的第一人。一纸诉状:将泰州市政府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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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18日下午,记者见到唐桂珍,她告诉记者的第一句话:“这场官司能打赢真是个奇迹,我们老两口很高兴,法律是公正的!”唐桂珍告诉记者,这份诉状送上去后,老两口都认为胜诉的可能微乎其微,因为以往“民告官”官司在泰州几乎没有赢的先例,而她又是告市政府,但这已是他们最后的希望了!记者看到,唐桂珍生活状况很差,一家四口挤在22平米的房子里,为了生计,她借钱开了一家小店,可这几年的官司下来,家里已没有一分积蓄。唐女士说,就这个房子的官司他们就打了14年,花了17万元,没有赢过一次,这次终于赢了一回。

  2004年4月15日,现年54岁的唐桂珍一纸行政诉状把泰州市政府告了,诉状很快被海陵区人民法院受理。由唐桂珍提交这份行政诉状中写道:原告唐桂珍原居住于海陵区义学街8-1号。在该处曾建有44平方米住房两间,1980年又建24.4平米厨房一大间。由于原告44平米房屋于1992年被他人非法损毁,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县级泰州市公安局错认为此案系民事纠纷而未作刑事案件查处,原告曾就此于1992年9月向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嗣后原告不断与相关权力机关交涉寻求救济,但均未果。期间原告也曾就该房屋的修建向有关部门申领许可,有关部门一直未曾书面答复。2002年该块土地被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给通海公司,在通海公司拆迁时,原告的土地上仍有房。由于土地管理部门对原告的土地使用权未予确权,故未给予原告任何拆迁补偿待遇,致原告权利受损。

  原告遂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涉,2003年10月27日,被告下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关于唐桂珍申领土地使用权的答复》。该答复认为,原告既没有合法的土地权源,又系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应收国有。原告对该答复不服,又于2003年11月26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04年1月31日,被告下达的复议决定虽在结论上维持了国土资源分局海陵分局所作《关于唐桂珍申领土地使用权的答复》。但在认定事实及适用依据上却又否定了该《答复》中“(1)你主张主体权利的土地未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权源材料”的这部分事实。综上所述:在原告原使用地址上的房屋被他人非法损坏后,其房屋不能修复并不能否定原告唐桂珍对该土地事实上的使用权及拆迁补偿利益。被告的复议决定显已侵犯原告之权益。一审判决:撤销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就在唐桂珍老两口把希望全寄托在这场官司一个月后,2004年5月14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泰州市人民政府所作泰政复议字(2003)31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作出复议决定。短短的几页判决书在送到唐桂珍老两口手上时,他们老泪纵横,14年的官司路终于让他们尝到了赢的滋味。

  记者了解到,在这份判决书上,原告唐桂珍向法庭出示了5份证据,包括请求确认房屋产权报告一份,证明1992年5月16日原告对被毁的房屋曾向有关部门请求确权;紧急报告一份,证明1992年原告住房被其亲戚损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证明原告房屋被毁后曾向规划部门申请修复但未获准许;请求同意维修建房的报告一份,证明原告房屋被毁后向规划部门申请修复但未获准许;航测图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图载有原告的两间房屋及一间厨房。而被告泰州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泰州市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则当庭出示9份证据。

  由于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一是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原告起诉是否超过限期;三是所作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海陵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被告的复议机关虽然维持了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的《答复》,但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的解释规定,应视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故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唐桂珍告诉记者,当时在法庭上,两位法制局工作人员当庭要求法庭驳回她的起诉要求。

  此外,在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期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于2004年1月31日收到复议决定,于2月16日以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为被告起诉来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泰州市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而非直接起诉泰州市人民政府,故本案起诉时间应以2004年2月16日为准,未超过期限,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在关键的的争议焦点“关于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问题”上,法院认为,复议决定中认定原告讼争土地系房屋坍塌或拆除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应依法收国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两年以上仍未恢复土地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庭审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明该地被依法收回的相关证据,故被告对原告讼争土地使用权已被依法收回一节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此外,被告在复议决定中所适用的依据亦出现瑕疵,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文号(1995)国土(籍)字26号错误引用为《土地登记规则》的文号(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54条第2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泰州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胜诉:房产问题并没结束

  唐桂珍告诉记者,虽然一审他们告倒了市政府,但并不等于14年的官司就能划上一个句号。因为这不表示泰州市政府不会上诉,而二审判决是否还会维持原判,还是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当初一审判决的海陵区法院是在如何的压力之下,把当地行政权力最大的政府部门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的?记者随后来到了海陵区法院,碰巧当时庭审这个案件的一名法官在办公室。当记者提出就此案件采访时,这名法官立刻表示拒绝,并让记者通过法院办公室。在法院办公室内,一位姓王的办公室副主任接受了记者采访,但对此案件他仍旧守口如瓶。他告诉记者,海陵区法院受理民告官的官司很多,但没有赢的,这次是一个先例,其他的他不好说,因为他们有新闻纪律。在对南通市政府办公室采访中,奇怪的是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并没有听说这个事情,也不知道唐桂珍把市政府告上了法庭。

  唐桂珍告诉记者,即使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但最后他们老两口还是要面对政府机关,因为虽然官司打赢了,可他们要回本属于他们的土地权力,这些都要政府部门帮他们解决,解决一家住房问题还不知道拖到什么时候。到时再去打官司?他们老两口已经不能再折腾啦!海陵区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就这样告诉记者,现在看唐桂珍是赢了这场官司,但事情并没有结束,因为目前还处在上诉期。

  作者:快报记者 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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