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运理论:要积极推进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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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9:2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当前,在一些地方、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违反《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很突出,其主要表现为不签或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强制工人加班加点或超过国家限定标准加班加点,不能依法兑现劳动报酬,侵犯职工劳动安全、民主权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上述这些问题,我国《宪法》和《劳动法》都有明确规定。比如,职工享有平等就业
权利存在的方式和状态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应有权利是按照人的本性,即基于人性、人格和人道基础上的自然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是人之作为人在道德上所具有的标志和属性,是人与其它动物的根本区别,也是法定权利产生的主要依据和前提。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即一个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将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赋予它们以法律保护和实现的权威性、强制性和规范性。 实有权利是人权主体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例如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有参与本单位管理的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条件或情况下,部分职工却不能享有并实现这种权利,这种权利对于这部分职工而言,就不是一种实有权利。 因此,这三种形态的权利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上大下小的体系:应有权利在最上层,范围最广、内容最多,起到引导、帮助法定权利完善和发展的作用;法定权利居于中间,它将绝大多数应有权利法制化,但其范围要小于、内容要少于应有权利。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即一个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将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赋予它们以法律保护和实现的权威性、强制性和规范性,因此可以说,法定权利也属于法律化了的“应有权利”,将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载体是法律和法规。实有权利居于底层,虽然其数量要少于前两个层次的权利,但对于具体的人权主体而言,它却是实实在在的实现了的权利。 显然,要更好更有效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就要在努力推进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的同时,努力推进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 为此,一是要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执法的自觉性。要认识到,由于法律是人制定的,人制定的法律也要人执行,执法者是否愿意就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既取决于经济、文化、社会等客观条件,也取决于执法者的观念、认识、需要等主观条件。因此,要通过组织学习和培训,深入宣传《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使广大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群众知法、用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是用足法律法规。应该说,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多的,有些法律法规远没有得到落实。比如,法律规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中,仍有不少职工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法就要依法办事,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权益得到落实。 三是要尽量把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条件和标准,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以及企业管理的各项工作中,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手段和载体实现实有权利。 四是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监督,并实行责任追究。广大工会干部要勇于维护职工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勇于同一切违犯《劳动法》、《工会法》的行为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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