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3部门作出规定扶助贫困生不搞"一阵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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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0:09 大众网 | |||||||||
大众网5月19日讯(记者刘玉波)为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成果,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济南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济南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等13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就经常性助学活动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经济南市政府同意,济南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政府扶贫办、济南军分区政治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13个部门目前联合发文,决定将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并就经常性助学活动的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规定,经常性助学活动资金来源为: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资金。纳税人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县(市)区政府抓紧安排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中小学助学资金账户,做好助学专项资金的管理与发放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据悉,经常性助学活动的主要帮助对象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主要用于补助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有关标准要向社会公布。编辑:杨姝(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