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我强奸?告你侵权!强奸案引名誉权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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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5:20 桂龙新闻网 | |||||||||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的一个村民因被一对夫妻说是“强奸犯”而把这对夫妻告上了法院。日前,都安县人民法院对这桩“强奸案”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家住都安县板岭乡的阿管与阿碧是堂兄弟关系。2001年2月间,阿碧的妻子阿玉告诉丈夫,阿管对她强行摸弄欲行强奸。阿碧认为家丑不可外传,就由人出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04年元月11日,阿管以阿碧夫妻散布有损于自己名誉的言论为由向法院起诉。原告阿管诉称:两被告分别于2001年11月13日、2002年8月6日、2003年10月6日在更廷屯及板岭村等地公开宣扬原告强奸侮辱被告阿玉,致使原告的人格及名誉遭受极大的损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害及精神损害各1000元。 对于阿管提起的诉讼,被告阿碧夫妻辩称:被告阿玉于2001年2月28日中午遭受原告摸弄欲行强奸之后,被告本想通过内部解决,但原告不敢承认错误,也不向被告赔礼道歉,被告不得不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2002年6月间,原告因怀恨在心,就借着其它原因将被告阿碧打伤,后经村委会调解处理,责令原告赔偿给被告阿碧医药费669.70元。原告不按照村委会的处理履行其赔偿责任,反而以名誉损害为由先将两被告诉上法庭,希望法庭明辩是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3份证据材料均未能证实两被告存在有侵权的事实,其中第3份证据是原告复印两被告呈送给村委会的刑事诉状作为散布有损于原告名誉的重要证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阿管的诉讼请求。 来源:新桂网 责编:韦力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