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写一字想赖五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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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2:04 齐鲁晚报 | |||||||||
法庭了断“了”字官司 本报青岛5月20日讯(通讯员 王卉 记者 崇真)在欠款借条上多加了一个“了”字,企图将借条变成还款条,以此逃脱50000元的借款。近日,青岛四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借条上的“了”字属于笔误,借款者王某应当还款。
原告于某诉称,2003年4月、11月,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50000元,均未写借条。2004年2月3日晚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条一张,写明:“我借于某50000元正,2004年2月13日还清了。2004.2.3.王某”。因当时路灯太暗,于某未看清借条中最后多了个“了”字。2004年2月11日,于某到青岛市市北区第一公证处对该借条进行了公证,但被告至今未还款。 被告辩称,自己没向原告借钱,原告所称的借条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写的,被告系有妇之夫,原告已离婚,双方同居达一年半之久。2004年2月被告提出分手,原告要求被告写下50000元借条,否则就把同居关系告诉被告单位领导,并告其重婚罪。被告无奈之下,就写了这张自相矛盾的借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辨别“借条”与“还款条”间的性质差别。被告在借条内容最后加一“了”字,使借条在时间、内容、性质上产生逻辑混乱,对该“了”字,应认定为笔误。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原、被告间借款关系成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