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作弊 全科作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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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2:07 齐鲁晚报 | |||||||||
本报北京5月20日讯 日前教育部公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警告参加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如果考生在一科考试中有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考试成绩全部无效。这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一个重要的变化。 据介绍,与原有规定相比,新办法有5个变化:
首先,将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工作统筹考虑,并入同一处理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违规处理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增加了一些新作弊手段的违规处理条款。如,对考试中考生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使用通讯、电子设备传递试题答案或信息等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 第三,提高了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处理办法将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对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对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对考试机构和考点因管理不善所产生问题的处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加大了违规的处理力度。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机构因管理不善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在当地承办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资格。 第五,考生不服可申请复核。考生或考试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受理单位在受理后30日内依照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