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公报私仇的工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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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2:26 京华时报 | |||||||||
作者: 刘吉涛来源: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于“公开侮辱他人”的规定,但什么行为算得上“侮辱”,是有一个区分界限的。从法律角度看,一种行为够得上“侮辱”至少要包含以下三个要件:一、主观上有侮辱他人的故意,目的是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二、方式方法比较过分;三、造成比较显著的不良后果。
综观本案,白彩珍之所以骂公安局长,起因是公安局长对她的态度十分不友好,工作不负责任,白彩珍情急之下骂了他一句。由此可见,白彩珍在主观上没有通过骂人侮辱公安局长的故意。白彩珍骂局长的话,用的是当地一句普通的骂人话,没有过分的举动和语言。这句话的后果可能仅限于会让局长感到不舒服、丢面子,没有发展到较严重的程度,比如使局长人格受到贬损、精神受到刺激、影响正常生活等。这样看,公安局对骂人的白彩珍进行拘留处罚,根本就是违法的,是侵犯公民人权之举。 实质上,白彩珍之所以遭拘留,真正原因不是其行为违法,而是她胆敢摸“老虎屁股”,公安局长拘留她的真正目的是要教训她一下,以此树立自己的权威:这就是骂我的下场,看今后还有谁敢骂我公安局长! 我想,这位公安局长并非生活在真空中,从小到大恐怕绝不会只被人骂过一回。如果真像他自己所说那样,当众骂人就是公开侮辱就要拘留,那么他自己要被拘留多少次?或者有多少人应该被拘留?如果他的上司情急之下骂人,这位局长能将其拘留吗?为什么白彩珍骂他一句,就可以堂而皇之以违法的名义将其拘留?我看,是有人把法故意曲解,把法律当成公报私仇的工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