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岂能“内部掌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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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2:26 京华时报 | |||||||||
作者: 毛飞来源: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 中国人民大学的硕士毕业生陈再雄通过了上海司法局的面试与笔试,却因为1100度的高度近视被拒绝录用为公务员,因为《上海公务员体检标准》规定,对于600度以上近视的考生,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录用。为此,陈再雄向司法部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详见本报5月18日A05版)
陈再雄指出,“600度以上近视不予录取”的公务员录用标准带有歧视性,违反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公务员录用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我看来,陈再雄并未抓住问题的要害。真正具有“要害”性质的问题是:国家行政机关拒绝录用高度近视考生的标准为何不公开? 上海市司法局拒绝录用陈再雄的依据是上海市人事局与卫生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公务员体检标准》,但相关人员称,《体检标准》是从未向社会公开过的“内部文件”。这不但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核心精神,更与政府行政的法治精神相悖。 如果《体检标准》成为政府一方“内部掌控”的内部文件,那么就等于将用人单位与考生置于极端不对等的权力格局之中:一方面,政府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制定、修改规则,神不知鬼不觉影响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公民接受政府管制却不清楚管制规则,他们在不知不觉中丧失权利。“内部掌控”使公民在不知不觉中“违规”,但却可以使行政机关永远不会“违规”,因为不公开的“内部掌控”早已使规则成为行政机关任意揉捏的“面团”。 按照有关规定,《体检标准》这类未经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无效之列,根本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做出外部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