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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与沈阳民企二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2:40 时代商报

  围绕5000余万元的油库官司———中石化与沈阳民企二上公堂

  围绕着5万吨成品油周转库归属和5000余万元的油库建设费用所产生的争议,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下称大龙洋)以违约为由将中国两大石油巨头之一的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中国石化违约在先,并判决其赔偿3387万元之后,中国石化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了上诉。昨日,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地方企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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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巨头合作遭变故

  2001年底,大龙洋和欲开发东北市场的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达成了合作意向,双方共同在沈阳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合建一座库容5万吨的油库,作为中石化在东北市场的中转油库。

  2002年2月28日,大龙洋和中石化下属的新星分公司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开始兴建油库。到2002年10月油库正式竣工时,大龙洋累计投入资金共计人民币5644万余元,其中为新星公司垫付2878万余元。就在油库即将投入使用的时候,中石化内部机构调整,新星分公司被撤消,双方的合作陷入了停顿。大龙洋于2003年8月4日将中石化告上了法庭。一审认定中石化违约赔偿3387万

  2004年2月2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之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作协议,中石化向大龙洋支付垫付款及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387万余元,已经建成的陈相油库所有权按照库容比例分给大龙洋和中石化。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败诉的中石化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倾向,判决显失公正,并于3月8日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庭辩主攻一审判决

  在昨日的庭审中,中石化的代理律师岳运生认为,一审判决忽视了新星分公司与大龙洋签署的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的事实而认定生效是错误的,由于新星公司对大龙洋出资的7座油库的评估价格和真实存在有疑义,双方才没有继续履行和约;陈相油库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属于大龙洋公司独自所有,即使不与中石化合作,大龙洋也要兴建油库,一审判决在解除双方协议的基础上再对油库进行分配,没有法律依据;此外,一审判决中将没有质证过的油库审计报告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了法律程序。

  大龙洋的代理律师丁少云、姜彩熠也作出了针对性的答辩意见。他们认为,在本案中,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中石化的新星公司被撤消,违约方是中石化;陈相油库按照双方约定实际建造,一审判决的是中石化本应给付大龙洋的51%的垫付款,并按照实际油库的现状进行了比例分割,判决正确。油库审计资料在一审庭审中经过双方的质证,不存在法院违反程序的问题。

  由于双方仍无法在辩论中就原有和新的证据达成一致,法庭暂时休庭,择日继续审理。见习记者 吴镝 记者 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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