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昨通过 7月15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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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2:54 新闻晨报 | |||||||||
晨报讯 职业学校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这是昨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所明确规定的内容。《条例》将从7月15日起施行。 《条例》还规定,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的规定录取学生,不得有性别歧视。
同时,《条例》明确,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职工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按照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职业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的费用。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报告职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公布,接受财务主管部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的检查监督。作者:记者谢惠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