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中小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5:0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杭州5月20日电(张茵)“我们必须尊重和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有责任把每一名学生教好,而不是通过开除,把少数学生‘踢’向社会。”浙江省教育厅有关人士对记者说。从9月1日起,浙江省将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进行重大修改,“勒令退学”、“开除”等将退出浙江省中小学管理条例。 对一名学生来说,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将是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对此,新的《浙江
同时,“处分”一章还增加了一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采取有效帮教措施,一旦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