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发布认定14种考生作弊行为9种考试违纪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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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3:20 重庆晚报 | |||||||||
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如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等9种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还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等5种行为,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考试违纪行为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如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如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试工作人员作弊行为 考试工作人员如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等十种行为,可认定为作弊。 考试工作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如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等九种行为属违纪,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