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起诉”期待法律跟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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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3:4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汉江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决定,将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暂缓起诉制度,以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减少未成年犯的“刑事污点”,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该项制度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宣布暂缓起诉后,将在监督下参加一定的社区劳动;在学校学好文化课的同时,校方对他专门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据新华社4月25日电)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方式区别于成年人,已经成为国际司法领域一个沿袭多年的惯例。因此,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一些犯罪未成年人暂缓起诉,是与国际司法惯例接轨的一次有益尝试。尽管如此,笔者还是有些疑问——— 首先,笔者担心检察机关的暂缓起诉决定势必会跟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之间产生冲突。因为在现实状况下,几乎所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都规定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给予开除的处分。 更主要的是,法治社会中任何司法活动都应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但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少年司法体系,没有专门适用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这就使对犯罪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处于“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 为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增加学校不得开除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条款;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订,增加在各级法院设立少年法庭的条款,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统一划归少年法庭审理,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体化、少年案件管辖机构的一体化,进而逐步建立起我国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