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资金收支须定期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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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3:47 新京报 | |||||||||
首个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出台,同时明确物业服务支出项目 本报讯(记者谢炜)昨天,国土房管局正式发布了本市首个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物业服务质量、费用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该示范文本明确规定,今后所有小区物业至少要提供13项服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必须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
根据该示范文本,物业公司至少要向业主提供共用部位日常养护、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公共环境卫生清洁、管理公共秩序和车辆停放、消防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等13项服务内容,双方还可协商添加其他的服务项目。 该文本还规定物业公司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当甲方或业主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应及时答复。 此外,这项合同文本还首次规定,物业服务支出包括9部分。物业服务支出明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维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其他费用: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一定百分比作为乙方的酬金。(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