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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杀害襄汾组织部长”一案二审两名凶手还是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4:02 山西晚报

  本报讯(记者康景林)2002年,四名歹徒闯入襄汾县组织部长张志勇办公室内将其麻醉后绑架出县委办公室杀害。其中两名歹徒王浩珍、张锋落网后,一审被临汾中院判处死刑,两名罪犯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两名主凶犯被判处死刑,另外两名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2年7月,王浩珍、张锋与李晋军、邢红安(二人均在逃)密谋策划绑架襄汾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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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部长张志勇勒索钱物。8月9日上午10时许,邢红安、王浩珍、张锋来到张志勇办公室,趁其不备,用准备好的胶带纸、铁丝、毛巾、麻醉剂、编织袋等作案工具捆绑张志勇,并给他注射麻醉剂致其昏迷后塞到办公室床下,之后,三人抢走张志勇1200元现金离开现场。中午12时许,几人再次窜至张的办公室,将仍处于昏迷状态的张志勇装入编织袋,拉至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当晚,张志勇苏醒后,邢红安向张的家属打电话索要赎金500万元。期间邢红安多次给张志勇注射麻醉剂,次日晚张志勇死亡。几人见事不妙逃离现场。临汾中院一审以绑架罪分别判处王浩珍、张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参与本案的管俊庆、孙金虎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窝藏罪判处赵泽旺免于刑事处罚;同时,王浩珍、张锋、管俊庆与孙金虎四名罪犯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万余元人民币。

  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维持了临汾中院一审判决,并核准了对王浩珍、张锋二人的死刑判决。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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