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请“枪手”当心被单位开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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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4:06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综合新华社、北京青年报报道,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充当或雇用“枪手”者,今后都将受到严肃处理,最重处罚是开除。教育部日前发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新的处理办法统一了目前高考、自考、成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全国范围的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不同的考试违规处理“松紧”不一的情况。 替考要被公开曝光
《办法》规定,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此次公布的处理办法增加了新的处理条款。如考试中考生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和使用通讯设备的行为明确列为作弊行为。 一科作弊各科无成绩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处理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更加严格,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机构因管理不善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在当地承办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资格。 四六级不统一处理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称之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这些都是学校以外的考试,还有一些学校以内的考试,大部分不是全国统一的考试,所以没有加入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如博士生考试是各个学校自行考试,四、六级考试属于原则性的校内考试,是否参照应该由各个学校自己来决定。 处理不服可以申辩 考试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对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对考试机构和考点因管理不善所产生问题的处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规定,对考试机构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考生,有申辩和要求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考试机构处理错误给考生造成损失,应予以补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