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具体执行标准应尽快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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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4:3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阿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已半月有余。其中,该法对于制定罚款处罚具体标准有了授权性规定,即12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然而,目前各地交警执行的罚款额度都是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行制定的标准。很明显,这种标准将是千差万别的,在同一个省份很可能会产生几十种不同的情况。以机动车超速50%这种违法行为为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于现在实行的是严格的罚缴分离制度,所以,各县及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定在这个幅度内规定一个额度,可能是200元,也可能是300元,也可能是2000元,总之应该由公安部门规定一个数额以便于银行收缴。 这样一来,一个省或一个地区相连很近的两个城市,对同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限度,可能是天壤之别。这种状况时间长了,必然会造成一种道路交通罚款处罚随意性很大的不良印象,而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地位、立法精神以及人们对它在交通管理过程中应产生积极作用的期望是相违背的。同时,由于标准的过于零散,对于异地车辆的处罚也必将产生难度。 因此,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威严与公正,鉴于5月1日至今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各自都积累了一定的执法经验(对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行制定的处罚标准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尽快广泛征求意见,在全省(市、区)范围内统一一个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这样,既可解决目前执法时罚款标准混乱的现状,也可在对异地车辆进行处罚时提供参考。否则的话,难免会在管理过程中产生操作上的难度,而致使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人逍遥法外。 (作者为交通民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