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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在状态”处分官员本身不在状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4:3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邓清波

  《东方早报》5月20日一则报道披露了四川成都“不在状态”的官员被免职始末。从这则报道来看,当地以“不在状态”为由处分官员,是欠妥当的。

  首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了领导干部被免职的三种事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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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不在状态”这样的概念。所以严格说来,以“不在状态”这样的理由免去干部职务,是否与这一条例相符,值得质疑。事实上,直到目前,究竟何为“不在状态”,记者在成都一直未能得到一个权威的答案。包括一些政府人事部门官员都对这一概念感到模糊,难以提供准确的解释。显然,定义的过于模糊,必然使得在依据“不在状态”处分官员时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有可能影响执法的透明公正和严肃性。

  其次,从报道看,以“不在状态”处分官员,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并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继第一个因“不在状态”被免职的汪光友之后,从5月12日到16日短短5天的时间里,成都市又先后有15名科级干部被免职或停职。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处分如此多的官员,本身就难免让人质疑:在处分的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了相关规定程序?免职的过程如此之快,是否经过了详细调查、是否给了汪光友本人以充分的申辩机会?

  其实,既然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内的法规已经对干部任免做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处分干部就要严格遵照规定程序,依据规定的理由。相关部门完全没有必要在这些规定之外,再创造“不在状态”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来作为处分干部的理由。否则,就有可能使干部任免程序在实际操作中走样,难保公正、科学、合理。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必然要求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也实行法制化,彻底改变人治的做法。换言之,在当前的干部人事管理上也应该有一个状态,那就是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严格依据规定理由,“依法治吏”。因此,可以说以“不在状态”这样缺乏明确法规定义的理由来处分干部,本身也是一种“不在状态”,是极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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