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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发布使用通讯设备各科成绩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4:37 深圳商报

  【本报讯】综合新华社、央视消息,今后考生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传递试题答案或信息的行为将受到有效制约。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考试中考生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和使用通讯设备的行为明确列为作弊行为,规定作弊考生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均无效。

  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负责人昨日在相关会议上说,考生现在的作弊手段已经不是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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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偷看、夹带和抄袭,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考场内外配合作弊的情况时有发生。《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针对新形势增加了相关的违规处理条款。据介绍,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如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或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全国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纳入同一处理办法。

  新闻背景

  14种考生作弊行为

  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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