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惊吓致死 一说噪音达标 鹿死谁手难为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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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4:45 深圳商报 | |||||||||
【据新华社济南5月20日电】(温闽张吉山)一方提出,梅花鹿死亡是受施工单位噪音惊吓所致,要求赔偿损失;一方声称施工噪音没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而鹿死真因又实在难以鉴定。到底鹿死谁手?近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遇到一起难断的牲畜死亡纠纷案。 2001年10月,利津县陈庄镇孙某与他人共同投资50万元成立了鹿业有限责任公司,20
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鹿死亡的检验报告单,证明鹿是无菌死亡,认为鹿死是因施工噪音所致。被告施工单位同时也提交了环境检测报告,证明施工所产生的噪声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昼间标准值。 最后,法院只好通过多种途径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尽量平息矛盾。目前尚没有一家权威部门得出明确鉴定,而施工带来的噪音又的确给鹿业公司造成影响,法院只能根据事实和证据判定。因此案事实比较复杂,经过三次开庭仍无法查清事实,双方的矛盾依然很尖锐。最终,经协商,施工单位同意承担部分损失,支付给原告27000元作为赔偿,原告撤回了起诉。 作者:温闽张吉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