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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作弊所有科目零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5:2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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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通讯设备列为作弊行为

  《办法》将考试中考生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和使用通讯设备的行为明确列为作弊行为,规定作弊考生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均无效。

  据介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如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或延迟毕业时间一年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考试机构因管理不善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在当地承办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资格。对考试机构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考生,有申辩和要求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考试机构处理错误给考生造成损失,应予以补救。

  充当“枪手”可被单位开除

  另外,《办法》规定,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充当或雇用“枪手”者,今后都将受到严肃处理,最重处罚是开除。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考生14种作弊行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处罚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年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年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9种违纪行为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处罚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试工作人员10种作弊行为

  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处罚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种违纪行为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答卷的;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有以上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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