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出台作弊处理办法 作弊取得的学位证要没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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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6:28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昨天,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教育部部长周济刚刚签署的18号令,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新的处理办法统一了目前高考、自考、成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全国范围的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不同的考试违规处理“松紧”不一的情况。 -当枪手可能被开除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处理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更加严格,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至3年;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机构因管理不善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在当地承办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资格。 -四六级考试不在规定之列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不是全国统一考试的没有加入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如博士生考试是各个学校自行考试,四六级考试属于原则性的校内考试,是否参照应该由各个学校自己来决定。 -考生携带电子设备有规定 此次公布的处理办法增加了新的处理条款。如对考试中考生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使用通讯、电子设备传递答案或信息等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针对考试诚信问题,规定教育机构要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作弊考生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并向招生单位提供。 -误判给考生造成损失要补救 考试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对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对考试机构和考点因管理不善所产生问题的处理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规定,对考试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考生,有申辩和要求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考试机构处理错误给考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补救。 -作弊取得的学位证要没收 处理办法同时规定,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