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无效合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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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7:08 扬子晚报 | |||||||||
徐州电 近日,徐州沛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一家出租车公司与乘客签订的“出事概不负责”的合同无效,赔偿乘客各种损失10万元。 今年4月10日,该县在外地务工的农民李某因家中有事返乡,到沛县时已是晚上9时。李某家在乡下,回家心切的他拦了一辆面的。就在李某上车时,司机交给他一张出租车公司的声明,称凡晚上要求驶出市区五公里以上的乘客,如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由于
李某无奈之下,将这家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乘客李某所签的发生交通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内容违法,属无效合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见,出租车公司的所谓“声明”是违法的。 法官指出,出租车公司所应尽的法定义务并不能通过一纸声明来解除。在运送合同中,承送人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其中确保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而所谓的不管乘客是否受到损失、损失多大,均不负责任声明,这与他们所应尽的义务明显抵触。如果合同内容违法,即使双方自愿也属无效。法官提醒消费者,切莫让这些无效的合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单亮 李先昭 王一雨 郭元鹏 黄广川)(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