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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初查制度亟待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8:35 法制日报

  宋阳

  经侦初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接受经济犯罪案件或发现经济犯罪线索后,在立案之前,对案件材料和事实情况所进行的初步审查和调查。其目的是查明是否具备立案条件。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在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普遍实行了初查制度,但笔者认为,现行初查制度亟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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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查制度欠缺法律依据

  有些同志认为,初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第160条、第161条和第162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6条和第128条。但是,《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条文中使用的不是“初查”而是“审查”一词。“审查”的对象仅仅是“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显然,我们实际工作中的“初查”的内涵要远比这种几乎靠书面工作方式就能完成的“审查”丰富的多。

  初查制度有一定的危害

  由于初查工作欠缺法律依据,仅依靠各地经侦部门自行制订的一些内部规定来规范,因此严重游离于正常的刑事诉讼法律秩序之外,至少产生了以下几个不良后果:首先,侵害初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其次,扭曲正常办案程序。第三,影响经侦执法质量,损害公安经侦形象。一方面,由于“初查”制度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各地经侦部门各自为政,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全国经侦执法规范化的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初查”缺乏法律这种最高层次的制约力量,容易出现“有案不立”放纵犯罪或者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等现象。

  应创建“立案后初查”制度

  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初查”的观念及某些合理措施引入立案后的正式侦查程序,在正式侦查程序中划分出一个相对独立的“侦查初始阶段”,在该阶段采取类似“初查”的侦查措施,从而创建一种“立案后初查”制度。

  需要强调的是,“侦查初始阶段”不是必经的、独立的诉讼阶段。首先,不能机械地将“侦查初始阶段”规定为经济犯罪侦查的必经阶段,对于一些证据相对充实、案情相对明朗的案件,可以直接进入常规侦查阶段。其次,不应为侦查初始阶段单独规定最长或最短时限,其作为侦查的一个组成部分应按照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统一计算侦查时限。

  (作者单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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