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恶意拖欠年票费 法院将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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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8:37 汉网 | |||||||||
恶意拖欠路桥通行费将被法院强制执行。明起,《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车牌尾号对应月份 缴费《办法》规定,本籍车必须每年在车牌尾号对应的月份前到通行年费征收点缴纳
征收机构特别提醒,两年一审的机动车辆,车主每年也应在车牌尾号对应的月份前缴纳通行年费,同时征收机构在全市年检窗口配置路桥通行费稽查人员,对车辆逐一检查年费情况。以前收费中心只对停车场车辆进行稽查,明起,收费中心将对本市城区停放的任何机动车辆缴纳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 不缴年费将受重罚 《办法》规定,拒不缴纳年费的车辆,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对恶意欠缴的车辆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籍逾期未缴年费的车辆,除责令补缴外,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不按规定缴纳通行次费的,不仅要补缴、还可处以50元的罚款。冒用、涂改通行年费标志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年费标志的,收缴冒用、涂改、伪造的通行年费标志,责令其补缴,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转借通行年费标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责令其补缴,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同时,拒绝、阻碍征收年费的,或者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刘光菊通讯员尹捷(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