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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8:42 东北新闻网

  依照法律,她正在哺乳期,将在立案后可取保候审

  弃婴产妇毕芳(化名)已经被找到,她的行为算不算违法?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20日下午,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长春市公安局。警方初步认定毕芳涉嫌故意杀人未遂,已经对她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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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芳情绪激动 声称要自杀

  19日毕芳被民警和记者找到后,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刑警责任一中队、普阳街派出所立即派民警昼夜守护在医院里。19日夜里,毕芳非常烦躁,不开灯,不吃饭。半夜里几次趴在窗台哭泣。记者与民警拍着她的肩膀,握着她的手安慰她。一遍遍的劝解、安慰后,哭累了的毕芳才忧郁地躺在床上。民警和记者4人坐在椅子上看着她度过了整整一夜。

  20日清早,记者洗好了毛巾,给毕芳擦脸,她坐在病床上连声说着“谢谢”。一会儿,护士端来了热乎的粥、馒头,毕芳无力地靠在被上,挥着手,不吃不喝。

  20日9时30分,绿园区公安局5名民警来到毕芳的病房,对她进行了40分钟左右的询问——这已是绿园警方第二次对她进行正式取证。记者在门外见到毕芳送走了民警,脸上还流着眼泪,嘴里不停地念叨:“我这两个苦命的孩子,我可怎么办哪……”。直至下午,毕芳仍不同意接受治疗,声称要自杀。

  20日15时左右,听到毕芳情绪骚动的情况后,聂志宇大队长第二次来到病房,与医院院长共同给毕芳讲道理,唤起她的生机。16时左右,毕芳才接受了医院的诊治。

  弃婴产妇涉嫌故意杀人

  记者发现,聂队长的胡子长了起来,声音已经微微嘶哑,几名民警的眼睛都是红红的。记者了解到自17日弃子事件发生后,已经连续3天没有睡觉的聂队长带领着民警们先后多次奔赴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他们不仅找到了第一个发现婴儿的亨通升阳超市经理顾明;第一个将婴儿捞起的人于德胜;第一个用车送男婴的交警王国栋;第一个救护婴儿的护士刘丽。经过两天的查询,他们还找到了毕芳生产后所打乘的出租车及司机。

  聂队长说由于产妇毕芳的情绪波动,甚至连自己的家庭住址都不说,她的母亲、妹妹又不是十分配合民警工作。调查工作十分困难,但在大家共同努力下,终于将事情调查清楚,并已经对此事进行立案。

  20日下午,长春市公安局向媒体公布了产妇毕芳的大致情况:毕芳现年35岁,家住伊通县新兴乡,因丈夫刚去世三个月,来长春其妹妹家,准备借点钱生孩子,可途中孩子提前出生,她以为孩子早产,又生在厕所内,另外家里穷,救上来也养不活,正犹豫时见有人进来,感到害怕就匆忙打车走了。绿园公安分局认定此行为涉嫌故意杀人未遂。

  弃婴产妇取保候审

  记者电话联系了绿园区刑警责任一中队聂队长,他说,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根据司法实践,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是正处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可办理取保候审。毕芳刚刚生育4天,正处于哺乳期,立案后将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东亚记者曹光宇峥妍)

  弃婴去留引发情法碰撞

  核心提示

  近日来,长春市民的注意力都被一个被母亲生在公厕粪坑里男婴吸引了。昨日本报关于此事的特别报道见报之后,社会各界的反响非常强烈,读者们对于毕芳是否有资格拥有孩子监护权的争论更是颇多。到底弃婴的母亲是否拥有孩子的监护权?昨日下午,吉林大学法学专家、吉林大学哲学专家、律师、省妇联工作人员、长春市社会福利院院长、事发当日在场的几位目击者等约二十人齐聚本报,就弃婴的监护权问题展开了一场热烈的探讨。

  第一部分

  情感表达

  应剥夺弃婴母亲的抚养权

  第一施救者于德胜:我对孩子母亲不放心

  “当孩子被抱起的那一瞬间,我们心情十分不好!眼睁睁看着这么好的一个孩子就被人抛弃了!救孩子的时候,都不知道什么是臭了。”首先发言的绿园区升阳超市业户于德胜在描述救人情景时显得十分气愤。

  “整整40分钟过去了,大家什么都没想,一心想救这个落在公厕里的男婴,什么办法都用了,可这时候她的母亲干什么去了?如果没钱大家可以帮忙!如果没人养,我养!也不至于把孩子丢了啊!”于德胜始终显得很气愤,对于母亲是否有权抚养的问题,他的立场一直很坚定:“我对孩子母亲不放心,我不支持让孩子再回到他妈妈身边!”

  说着说着老于拍桌而起:“那母亲都不如个牲畜,小狗下生了,还知道舔干呢!有人靠近还知道汪汪直叫呢?何况是个人!是个生命!”

  组织救人者交警王国栋:不应该让他母亲养他

  而在此次施救婴儿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组织者、长春市交警支队秩序处交警王国栋也对老于的说法持同样观点。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这个时候一定要挺身而出!而且无论是谁,也不会袖手旁观!当时现场十分乱,有急得直蹦的妇女、有往返数次拿工具的群众、有就近等待的车辆,他们把女厕围得满满的,当时大家只有一个想法:一定让孩子活过来!”王国栋说,“那个时候,抱着这个孩子,就像等待自己妻子在产房外的那一瞬间!只想快点听到小生命的哭声,快点活过来!”最后,王国栋表示,不应该让他母亲养他,他的母亲是否要拿这个孩子充当“保护伞”还没有定论,而且孩子的未来也让人担忧。

  超市小伙子:她没做母亲的资格

  “做母亲的起码称呼都不配!孩子要是让她领走了,大家都不放心啊!当时看到那个孕妇问她怎么了的时候,只听见一句冷冰冰的话‘不用你管’,事后才知道,她是那个孩子的母亲,当时我真想追上去揍她!当时在超市工作的小伙子也气愤至极。不能让她抱走孩子!她没那个资格!”

  读者声音:违心母亲无权养孩子!

  当救人者和专家在本报讨论婴儿命运和母亲责任的时候,来自报社之外的诸多读者也在以自己的方式发表自己的观点。在本报接到的数十个热线电话中,读者的观点始终认为这个孩子的命运堪忧,孩子不能让其母抚养。“能否考虑让社会其他力量和组织抚养这个孩子,终止母亲的抚养权!让孩子没有阴影健康地成长!”一位教师在热线中表示。

  第二部分

  法律观点

  弃婴母亲仍有抚养权

  以上这些人的观点代表了大多数读者的声间,于情理上他们能得到极高的支持率。但在法律上这些观点能站住脚步吗?众多法学专家和律师则从我国现行法律的高度认为,这些观点有点行不通。

  吉大法学院讲师 曹险峰: 弃婴母亲仍有抚养权

  一直沉默的几位专家在听完几位好心人的表述后终于开口了,这让一直“火药味”十足的气氛暂时得以缓解。在社会情感、法律道德两方面发生碰撞的时候,“情与法--弃婴监护权座谈会”也出现了一个小高潮。

  “这个母亲还是有抚养权的!”此话一出,几位救人者愣了一下。虽然未在情理之中,但曹老师的观点是有根据的。“虽然这个母亲遭到社会各界的谴责,但在法律事实上,她还是这个孩子的母亲,无论法律最后对她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她还是有权利申请抚养这个婴儿的。”

  吉大哲学系教授 李大强:负法律责任的同时也有抚养义务

  “当我刚听到这个事件的时候,我感到震惊!这是婴儿和母亲两个人的命运问题。虽然在国外,有专门的组织予以强行剥夺其母亲的抚养权利,但目前我国并未明确由谁来对这位母亲作出声讨。所以就看应该如何看待此事,任何来自各处的声音都是难免的。孩子的母亲的人格暂时不要评价,单是孩子的归属、命运就太让我们担忧了。”李大强教授由开始对此事件的“震惊”开始慢慢转变到“同情”,在这一心理裂变的过程中,他也感受到作为母亲的“不容易”。接着他表示,因为这个母亲也要生存!在没有考虑到能造成这么大影响的时候,她将孩子生在公厕内,当时她的心情也是十分矛盾的。但是她在负法律责任的同时,她也有抚养此孩子的义务。也许在经过这次的曲折经历后,这位母亲应该有本性的抚养自己孩子的行为出现。

  吉林大学法学院毛国讲师:弃婴母亲拥有至高无上的监护权

  毛国称:“从伦理与血缘的关系上讲,毕芳对婴儿拥有至高无上的监护权。从现行法律上看,毕芳此时同样具备监护人的资格。在法律上,如果毕芳本人不愿意监护孩子,那么毕芳本人可以写出书面声明放弃自己的抚养权。这些都是毕芳现在拥有的权力。但是,如果事发当天毕芳的行为真如目击者所说的‘态度恶劣地遗弃婴儿’,那么毕芳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随之而来的将是她失去监护孩子的权力,责、权、利三者是对等的,毕芳此举也将令她失去所有利益。”

  吉林大学法学院 高宇讲师:她没有资格谈及抚养监护孩子的权力与义务

  高宇讲师认为,现行的法律规定,毕芳作为婴儿的母亲拥有对婴儿的监护权,并享有优先监护权。但是,如果一个母亲把一个刚刚来到人间的孩子放在一个常人难以营救的地方,那就是说明这个母亲在主观上希望或者是放纵这个孩子的生命受到威胁,也说明这个母亲是在自动放弃自己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如果经过司法机构认定毕芳当时的行为真是如此,那么她就是希望这个孩子死掉以逃避抚养孩子的义务。试想一个意欲毁掉自己孩子生命的母亲,她还有什么资格谈及抚养监护孩子的权力与义务?

  省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王春生:弃婴母亲失去了人的自尊

  王春生:“如果当时她的意图就是想遗弃这个孩子以解后顾之忧,那么她当时心里应该是很清楚将要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小生命,但是她为什么还要在得知孩子还活着的时候去了医院并想抱回孩子呢?这就说明她的心里已经没有自我的意识,换句话说,就是她已经没有了公民的自尊,甚至是为人的自尊。”

  第三部分

  情法碰撞引出法律空白

  王海云律师事务所汪海军律师:剥夺监护权条款方面尚有漏洞

  “于情而言凭心而论,几乎每一个人都对毕芳公厕弃子的行为感到愤慨,我个人也认为弃子在先的毕芳不太适合监护这个孩子的成长。但是,翻遍现行的法律文件我们发现,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撤消监护权进行具体规定的记录,实践中也没有接触到类似的案例。而在这个法度社会里,一旦人情与法律发生了矛盾,我们必须遵从法律。毕芳弃子公厕后她是否还可以行使监护婴儿的权力?如果社会舆论都反对今后由她监护婴儿,但是司机机构却拿不出明确的法条依法剥夺她监护权,那么这个婴儿到底应该由哪个监护?当这个真实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时,应该说在撤消监护权的问题上我国现行的法律还存在着漏洞。”

  谈及我国现行法律在“剥夺监护权条款”方面尚有漏洞这个问题,汪海军律师分析说,剥夺生父母的监护权,将婴儿指定给与他们不相关的第三人来当法定监护人,不但在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没有判例。但是,没有先例不代表不能实践,“海南孙志刚一案促使了一部新法规的实施已是有证在先的。”汪海军律师也引用了孙志刚案例与本次事件的关系。

  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马丽敏律师: 撤消监护权后由谁继续监护没详解

  “我国现行也有与撤消监护权相关的法条。但是对于撤消监护权后被监护人应该由谁继续监护的问题,现行法条只提到由‘相关人员,相关组织’承担。这个‘相关’,到底具体关系到哪个人哪个组织?现在法律上并没详解!”

  马丽敏律师又介绍了与弃婴有关的另一个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了对于遗弃婴儿,尚未构成犯罪的,设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未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弃婴行为是给社会风气带来了很坏的影响,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担,一个人道德上丧失自我,不但应该在道德的法庭上对其进行审判,也应该考虑对其予以法律制裁。”

  吉林大学法学院 李建华教授:弃婴监护权方面的法条应尽快启动修改程序

  李建华教授分析说,民法和刑法不能混为一谈,既然毕芳的行为构成了刑法上的遗弃罪,但是如果她要求抚养孩子,现行的法律上没有规定她不允许。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母亲对孩子是拥有监护权的,如果需要改变监护权需要几个特征,但是到目前为止,婴儿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都有保障,并没有出现特别尖锐的问题,所以在现行法律上讲,婴儿的母亲还是有监护权的。假设经过司机机构认定之后,证实毕芳当初的确意在遗弃甚至危害婴儿,那么在剥夺毕芳监护权的法律依据问题中,可以借鉴剥夺继承权的相关条例。

  “但是目前的事实是:我国现行法律之中对于剥夺监管人权力、特别是剥夺弃婴监管权力这一项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弃婴问题是社会的毒瘤,纵观全国,每年发生了多少弃婴事件?弃婴如果抚养如何监护?如果监护不当会给社会带来了什么?答案是带来一系列问题和难题!已经出生的弃婴正在一年年长大,如果监护不当,他们带给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也会增重;今年、明年、以后,社会上可能还会出现一些弃婴,如果再不着手启动有关弃婴监护权方面的法条修改及确定,那么这个法律上的漏洞将会将弃婴问题扩张为更深的社会漏洞!对于弃婴问题带来的那些正在扩张和以及将要产生的漏洞应该如何解决?我认为应该尽快启动相关法律修订程序,就像年多前海南孙志刚一案,促使了一部不合理的旧法规的停用,推进了一部符合当前国情与民情的新法规的实施……”谈及此处,李建华教授一再表示:如果长春市这起亲母弃子公厕案事实成立,那么以此案列为序幕的弃婴监护权法条修改及确定将触摸到当前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各地福利院以及流浪在社会上的弃婴们如何更妥善更合理地监管已是迫在眉睫。

  东亚记者 一扬 王磊

  动态链接 弃婴在福利院挺好的

  20日,在本报的工作间里,长春市社会福利院邬绍刚院长与记者就弃婴生活的现状和找到婴儿母亲之后的去留问题进行了对话。

  记者:接到婴儿时,福利院都做了哪些工作?

  邬院长:按照惯例,当着208医院医生的面对婴儿做了相应的身体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并办理相应的入院手续。然后,由专门看护婴儿的医护人员送到隔离护理室。

  记者:为什么要进行隔离?

  邬院长:这是一个必须的程序,在隔离护理室的孩子要进行特殊护理和观察,这是出于为婴儿自身的身体健康和福利院其他孩子的身体健康考虑的。

  记者:婴儿送到福利院时是什么状况?

  邬院长:当时我不在现场,但事后听院里的人说婴儿刚送来时有些虚弱,头部有些小划伤。

  记者:大家现在都没有看到婴儿,他现在是什么样?

  邬院长:不让大家看也是出于为婴儿健康考虑,因为婴儿时期身体抵抗力弱,外界带进去的细菌很容易使他们患病,而且现在这么多人关注他,都要求去看婴儿也受不了呀。在这里,我就先讲一下孩子的情况,也让所有关心他的人都放心。我们每天都有专业的医护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对婴儿进行护理,这些医护人员进入隔离护理室之前要先换上工作服,进行相应的消毒处理,在以后的工作时间内便不允许离开。因为婴儿喂养时间有严格要求,所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喂奶。每天还要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做详细的观察记录,发生特殊情况必须汇报上级领导。院内的其他工作人员是不可以进入隔离区的,就连我也一样,但听医护人员讲小家伙儿现在身体状况还可以。

  记者:现在公众都非常关注这个婴儿,福利院对他是否也给予了特殊照顾了呢?

  邬院长:那倒没有,我们都是按照日常的工作进行着,只是这两天接待关心他的外界人员让我们有些焦头烂额。

  记者:每天都要接待哪些人呢?

  邬院长:有打电话问孩子情况的,我们的工作人员都得一一告诉。但大多数人都是想收养婴儿,有的人心情急切,问我们为什么不让他收养孩子,我们得一一向他们解释。为什么不行,国家有收养法,要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记者:孩子母亲有没有联系过福利院?

  邬院长:暂时没有,即使联系我们也不会随便让她把孩子带走,因为要确认她的身份。

  记者:如果婴儿母亲想领回婴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邬院长:这得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出面,确认婴儿母亲身份,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记者:孩子母亲现在找到了,福利院打算怎么安置婴儿呢?

  邬院长:我们希望母亲能尽快把婴儿接回去,因为现在婴儿处于哺乳期,母亲提早把婴儿接回去的话,她有乳汁可以进行母乳喂养,但过一段时间后母亲没有乳汁后再接孩子的话,婴儿就只好喂奶粉,这又会给孩子母亲带来经济压力。另外,母乳喂养对孩子身体健康有很多好处,可以增加孩子身体的抵抗力。(《东亚经贸新闻》张南)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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