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巡警按新法规处理, 保险按老合同赔付——— 车祸理赔遇上“时间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8:52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胡桃)“5月1日实行新道路交通安全法,3日左右就有客户出险,交警按新法处理,我们按原先的保险合同理赔,就有客户不理解了!”昨天,一产险公司人士向记者倒苦水,不少车主都打电话来质问为何“赔不足”。据了解,由于新法规与旧保险条款之间的“差距”,肇事者赔给受害者的数额和从保险公司拿回的数额相差近一倍。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不少规定都做了修改,如该法规对交
作过条款修改的第三者责任险,和现行的新法规并无冲突。但问题恰恰出在:如车主是在5月1日前购买了旧条款的保险,却在5月1日以后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理赔?对于5月1日后出现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按新法处理,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所购买保险的原有条款来进行理赔,即买旧保险的车主在新法实施后,肇事导致被害人死亡得赔上十来万元,而从保险公司一般能拿回七八万元,数万元的差额由自己承担。保险公司称,若买的是修改过的第三者责任险,就能按新条款理赔。 业内人士表示,保监会关于第三者责任险仍未有明确说法,交通事故理赔面临“时间差”也不可避免。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何时下达?答复是“你过了6月1日再来问问看”。一保险业务员表示,车主实在想增加保障,可多交一笔保费,再买一份修改条款后的第三者责任险。至于合算与否,由车主自己掂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