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致全市单位法定代表人公开信呼吁防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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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8:5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据北京晨报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首都的安全稳定,市委、市政府始终把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消除火灾隐患是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重要工作。
近期,全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全市消防安全形势也不容乐观。为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自2004年4月20日起正式施行。 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不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首都各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当前,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消除火灾隐患的基本前提,也是贯彻《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依据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进行经常性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等。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参与。多年来,全市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抓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全市仍有一些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甚至不了解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赋予的责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问题时有发生,许多消防隐患还相当突出,直接威胁着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肃指出,责任不落实本身就是消防安全的最大隐患之一。为此,特发公开信以告知首都地区所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作为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行动之举。全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将依法对责任不落实者履行监督、处理之责。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制,全市火灾隐患将进一步消除,消防安全工作将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首都的安全稳定将得到可靠保障。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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