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盒怎能顶替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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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9:0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辽宁省盘锦市下岗女工任海燕被用人单位以24个骨灰盒抵半年工资—— 近日,辽宁省盘锦市下岗女工任海燕被用人单位用24个骨灰盒抵半年工资的事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这一有些离奇的事件到底进展如何?任海燕能否追回自己的血汗钱?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赢了官司,得到的“工资”却是骨灰盒
任海燕从盘锦市化工三厂下岗后,经朋友介绍于2002年4月到盘锦市安顺殡仪福利厂担任会计一职。据介绍,这个厂主要生产骨灰盒、花圈等丧葬用品。但令任海燕感到奇怪的是,上班好几个月了,也没有看见有几个工人上班。尽管她天天来上班,但企业一直不给她开工资。同年10月,任海燕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补发她6个月的工资,总计2400元。厂长王永军说企业效益不好,没有钱给,两人为此吵得很僵。半个月后,在再次讨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任海燕向法院起诉。 2003年2月,盘锦市双台子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安顺殡仪福利厂15日内偿还任海燕工资2400元,406元诉讼费由安顺福利厂承担。 王永军没有按规定履行判决。2003年3月20日,任海燕申请执行。3月28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去了“执行通知书”,要求王永军在3月31日前执行偿还工资义务。 王永军依然没有执行。区法院正式进入执行程序,4月10日找任海燕,让她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任海燕只知道单位的账号。就在这期间,王永军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局刑拘。4月18日,法院通过公安局找到王永军,与公安局协商,能不能从王永军被扣押的财产中拨出一部分,偿还任海燕工资。公安局表示同意,而此时王永军说能提供的只有骨灰盒。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永军以每个骨灰盒138元、共24个骨灰盒顶替任海燕2400元工资和812元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检察院提出异议,骨灰盒顶替工资“违反了公序良俗” 任海燕拿到骨灰盒后,到盘锦市两家殡仪馆、十几家花圈店进行推销。按“协议”所说,骨灰盒是“片玉”材料,可殡仪馆说不是片玉,只是一种并不值钱的石料。跑了一段时间后,一个骨灰盒也没卖出去,感到上当受骗的任海燕又告到检察院。 据任海燕介绍,盘锦市检察院的同志先后领她到市技术监督局、大理石厂等地鉴别骨灰盒的材质,结论都说不是片玉。2003年8月20日,盘锦市检察院向双台子区法院发出“民行建2003第一号”,提出4条建议,对法院调解用骨灰盒顶工资、骨灰盒质量等问题提出异议,强调用骨灰盒顶工资“违反了公序良俗”,“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 2003年9月11日,双台子区法院答复市检察院,决定对骨灰盒顶替工资一案恢复执行,并提出帮助任海燕推销骨灰盒或者退给王永军。 据了解,王永军被刑拘后时间不长就被放了出来。法院要求王永军收回骨灰盒,偿还任海燕工资,王永军回复,因为双方已经和解,骨灰盒不能退回。 法院吸取教训,骨灰盒一案有望解决 2004年5月19日,记者专程采访了双台子区现任法院院长曹永江。曹院长在介绍完案情后表示,尽管在此案中法院依法行事,但也有值得吸取教训的地方。 他说,骨灰盒虽然也是一种有价商品,而且按有关法律规定,在被执行人没有货币财产的情况下用实物顶替也不算违法,但是,法院在判决时也应考虑到,骨灰盒毕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用骨灰盒顶替工资,有违我国的风俗。曹永江表示,以后再遇到这种情况,一定会非常注意,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该法院负责人还表态,他们将积极想办法,帮助任海燕将24个骨灰盒卖掉,让任海燕得到应得的工资补偿,将案件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有关人士认为,虽然几经波折,任海燕有望拿到应得的工资,但此事依然令人深思: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在国家有关破产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政策法规中也规定,劳动者工资报酬应列入第一清偿程序等,但在此事件中,任海燕没有享受到其中任何一项法定权利。由此可见,维护劳动者的报酬权依然任重道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