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还是"名誉" 阳光卫视广告代理商为一字纠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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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9:12 新华网 | |||||||||
到底是“名义”还是“名誉”,两公司对香港阳光卫视的广告代理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日前,上海杨浦区法院判决了这起“名誉经营”案件,鸿翼广告公司返还智达广告公司定金30万元。 2002年3月起,上海鸿翼广告公司获得阳光卫视有限公司的广告代理合同,并获准允许再寻找其他广告代理公司。不久,鸿翼公司为开拓浙江广告业务,与杭州智达科技信息服务
2002年3月15日,智达公司向鸿翼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之后,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合同条款“以阳光卫视一级代理杭州办事处名誉经营”的理解产生分歧,最终双方广告业务没有开展。2003年12月31日,智达公司将鸿翼公司告进杨浦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鸿翼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在法庭上,智达公司认为,要使合同得到履行,必须在杭州设立阳光卫视一级代理杭州办事处,否则他们无法开展业务。合同中条款“以阳光卫视一级代理杭州办事处名誉经营”中的“名誉”系打印错误,应为“名义”。鸿翼公司则认为,允许智达公司以阳光卫视一级代理杭州办事处名誉经营,不必设立该组织,“名誉”也并非打印错误,定金不能返还。 法院认为,首先,智达公司讲“名誉”系打印错误,应为“名义”,对此,智达公司未能举证说明,法院不予以采信。按理,鸿翼公司可以赢得官司。但是,法院在调查中却发现智达公司根本没有经营广告业务的资质。对此,法院还认为鸿翼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广告经营及广告代理权授予者,在缔约时没有充分考虑智达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和合法性,对合同的不能履行,责任大于智达公司。为此,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鸿翼公司返还智达公司定金30万元。(通讯员李学兵记者吉建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