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向居民收液化气瓶检验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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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9:34 现代快报 | |||||||||
快报无锡电昨天记者从无锡市物价局获悉,民用液化气钢瓶(包括居民自备气瓶)检测费只能向气瓶充装单位收取,不得转嫁负担向居民收取。充装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居民收取钢瓶检验费和钢瓶租金。 无锡市物价部门表示,据介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充装单位负责将超期未检的自有气瓶送至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
作者:记者 钱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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