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机场等销售处方药须配药剂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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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10:15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周健森)今后机场、车站、饭店等场所在销售处方药时,也必须遵照有关规定配备药剂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下发文件,要求对公共场所药品销售的经营许可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据国家药监局负责人介绍,目前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和饭店等公共场所也存在销售药品的经营活动,这些公共场所在销售药品时,也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
国家药监局要求,按照今年4月开始施行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机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凡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要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则要配备药监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