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规处理有统一“杠杠” 相对于以前有五大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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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10:17 江南晚报 | |||||||||
本报综合消息教育部昨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人向媒体通报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这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19日正式签发的,发布以后已经开始施行。 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负责人介绍,新的《处理办法》相对于以前主要有五个新变化:
一、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将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工作统筹考虑,并入同一处理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违规处理不一致的问题。 二、增加了一些形势所需的违规处理条款。如,对考试中考生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使用通讯、电子设备传递试题答案或信息等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针对考试诚信问题,处理办法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要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作弊考生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并向招生单位提供。 三、提高了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处理办法将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对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对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对考试机构和考点因管理不善所产生问题的处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加大了违规的处理力度。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机构因管理不善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在当地承办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资格。 五、规范违规处理程序,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处理办法还规定,对考试机构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考生,有申辩和要求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考试机构处理错误给考生造成损失,应予以补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