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9种行为违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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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10:2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记者吕诺)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如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