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对肠道门诊立规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10:25 石家庄日报 | |||||||||
记者王丽强 本报讯近来随着气温不断升高,各种肠道传染病已经进入高发期。为有效防范肠道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市卫生局制定下发了《石家庄市肠道门诊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试行)》,对肠道门诊建筑布局、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备作出明确要求。
《标准》规定:县及县级以上医院的肠道门诊要专用,远离水源,在建筑上单独或相对独立设置,标志醒目,进出方便,便于病人就诊,尽可能减少病人进入其它门诊、病房的机会。同时在肠道门诊内设立诊断室、观察室、治疗室、化验室、药房、厕所(均为专用)。肠道门诊设床位4张以上,各房间应有防蝇设施、污物桶或痰盂,观察室另备有加盖消毒桶;有流动水洗手设施;配有采血、采便用品、运送培养管、检验设备、诊断试剂;配有专用医疗设备,抢救药品、液体及抗生素等药物。要有专(兼)职医生3名以上,护士3名以上,要有专(兼)职检验人员和药剂人员。乡镇卫生院(含县分院)也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肠道门诊医护人员要参加专业培训,医生和检验人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有交接班记录。对病例做到逢泻必检,逢疑必报。发现不明原因的急性腹泻病人要留置观察治疗,并尽快报告辖区卫生防疫站。 市卫生局要求各县(市)区在5月底前对辖区内肠道门诊逐一进行验收,保证建筑布局、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备“三落实”。不达标的限期整改。市卫生局将于近期组织人员对所有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和部分县、乡医疗单位的肠道门诊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记入2004年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成绩,并予以通报。 科技活动周亮点真不少 吸引公众广泛参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