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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监护人偷看未成年人信件日记属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10: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1日电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偷看未成年人日记属违法行为。这是深圳市政府公报20日发布的新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该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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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的日记。”同时,第43条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第10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界人士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写入尊重孩子独立人格的条文,是十分积极的做法。一方面,对家长提出了明确要求,应该尊重孩子;另一方面,法规对家长的处罚限制措施也符合中国国情。

  新修改的实施办法还规定: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校外社会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电子游戏机室的经营者,在非法定节假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室活动。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卡拉OK厅等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携带的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本条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对难以判明入场者是否属未成年人的,应当并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中小学校用地红线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开设电子游戏机室和桌(台)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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